來源:廣東省住建廳
前 言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2020年廣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和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本規程。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感知層;5.傳輸層;6.平臺層;7.應用層;8.安全保障;9.施工;10.驗收;11.運行和維護。本規程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程在實施的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先烈東路121號,郵政編碼:510500),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
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總站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廣州市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智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粵銘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億德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廣州創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東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
華南理工大學
上海凱泉泵業(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楊仕超 蔡南賢 王新祥 馬燁紅 廖明煜 蔡德倫 董文輝 史聰靈 劉晶晶 況凱騫 倪震楚 黃慧菁 朱澤華 吳保柱 姚棟彬 趙力軍 陳樹霞 王再 林寧 劉發貴 劉捷 賴尹琛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保障施工質量,規范驗收和運維管理,提升防火的可靠性、滅火的及時性、管理的高效性,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廣東省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民用、市政等建設工程和既有建(構)筑物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
1.0.3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維管理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和政策,結合工程自身的特點,采用有效的技術措施,統籌兼顧,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中使用的組(配)件、設備、材料和軟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準入制度的要求。
1.0.5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除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fire internet of things system
通過各種信息采集裝置,按照約定協議,連接消防設施、人、系統和信息資源,實現實時、動態的消防信息采集、傳遞、融合處理、儲存并能與使用者互動的信息系統。
2.0.2 系統體系架構 system architecture of FIoT
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概念模型、整體架構、組成部分等不同部分之間的關系描述。
2.0.3 感知層 sensing layer of FIoT
通過利用無線/集成傳感、射頻識別(RFID)、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的傳感器件獲取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2.0.4 傳輸層 transport layer of FIoT
由各種私有網絡、互聯網、有線和無線通信網等組成,負責將感知層獲取的建筑防火狀態信息、消防設施運行信息等安全可靠地傳輸到平臺層和應用層。
2.0.5 平臺層 platform layer of FIoT
實現數據匯聚、存儲、交換、分析及規則定義,并按照功能模塊進行可視化展示與管理,同時為應用層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2.0.6 應用層 application layer of FIoT
對建筑防火狀態信息、消防設施運行狀態數據進行管理、分析、并提供給相關單位。作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策依據。
2.0.7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user information device of FIoT
設置在聯網單位,通過有線/無線網絡與平臺層進行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傳輸的裝置。
2.0.8 信息采集裝置 information collecting device
集成傳感器件獲取消防設施、系統或設備運行狀態信息的裝置。
注1:運行狀態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壓力、水位、流量、位置、音視頻等信息。
注2:信息采集裝置分為一般型和集成型兩類。一般型信息采集裝置需配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上傳信息,集成型信息采集裝置自身具有信息傳輸功能。
2.0.9 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 network device of fire water system
用于采集、交換消防給水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感知水壓、流量、水位等的信息采集裝置。
注: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水位監測裝置、末端試水監測裝置、管網水壓監測裝置等。
2.0.10 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 network device of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于采集、交換消防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或設施中風壓、風速和閥門啟閉狀態的信息采集裝置。
注: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包括壓差監測裝置、閥門啟閉狀態監測裝置等。
2.0.11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pump
能夠實時獲取消防水泵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信息采集裝置。
2.0.12 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fan
能夠實時獲取消防風機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信息采集裝置。
2.0.13 物聯監測 monitoring and test of FIoT
采用物聯網技術,依據相關標準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檢測和監視,并將數字信號上傳。
2.0.14 物聯巡查 patrol of FIoT
采用物聯網技術,防火巡查人員按照預先設定的路線對消防設施的各巡查點進行巡視,對消防設施進行直觀的檢查。
2.0.15 數字孿生 digital twin
充分利用物理模型、傳感器更新、運行歷史等數據,集成多學科、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過程,在虛擬空間中完成映射,從而反映相對應的實體裝備的全生命周期過程。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置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影響原有建(構)筑物的防火功能;
2不應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技術性能指標;
3不應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的功能;
4不應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可靠性。
3.1.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信息安全特征應滿足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認性。
3.1.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宜與建筑的消防設施統一管理和建設。
3.1.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對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物聯監測,并宜可視化呈現,且對超高層建筑宜利用三維BIM模型進行可視化呈現。
3.1.5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不應排斥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的其他檢查、測試、維護的技術和方法。
3.1.6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感知層、傳輸層、平臺層、應用層等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
3.1.7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支持與其他信息系統數據共享。
3.2 系統設置
3.2.1 設有下列自動消防系統(設施)之一的建(構)筑物,應設置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1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5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
6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
7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3.2.2 當設置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時,以下消防系統(設施)應接入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其他消防系統(設施)宜接入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1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5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
6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
7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3.2.3 消防巡查部位應設置電子標簽,電子標簽宜采用NFC、RFID等方式,且其材料應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并將巡查結果實時與有權限的管理系統連通并數據共享。
3.2.4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除應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2當消防物聯網單位未設有消防控制室時,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3數據采集范圍應與消防設施的服務范圍相一致。
3.2.5 設有消防水系統的建筑(構)物應設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的建(構)筑物應設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當采用無線通信傳輸方式時,在確保信息傳輸穩定的條件下可在信息采集點處就近設置;當采用有線通訊傳輸方式時,宜分別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風機房或消防控制室。
3.2.6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的位置設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消防風機可以合用信息監測裝置。
3.2.7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可與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可與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可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結合設置。
3.2.8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可與對應設備的配電柜結合設置。
3.2.9 消防水泵信息監測裝置或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宜與消防水泵控制柜結合設置。
3.3 系統體系架構
3.3.1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系統體系架構自下而上應由感知層、傳輸層、平臺層和應用層構成(見圖3.3.1)。
3.3.2 感知層的數據信息采集來源可來自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物聯監測、物聯巡查等。
3.3.3 感知層的數據信息采集宜按不同的消防設施系統分別采集,并應匯總到相應系統的信息采集裝置。
3.3.4 傳輸層應包括傳輸網絡、傳輸協議和傳輸安全。
3.3.5 傳輸層應采用身份認證、數據加密、傳輸加密等方式保證數據傳輸安全。
3.3.6 平臺層包括接入匯聚中心、技術服務中心、消防數據處理中心和監控運維中心,并符合以下規定:
1應滿足數據存儲、讀出,數據庫容量擴展;
2應預留應用程序訪問、數據訪問接口或協議,能夠與其它的應用系統對接;
3宜提供電子地圖、三維BIM模型(可選)、視頻應用支撐、數據可視化展示功能。
3.3.7 應用層應采用支撐服務技術,并應通過消防數據處理中心進行數據應用。
3.3.8 應用層包括聯網單位、服務單位、公眾服務和監管單位,根據服務對象不同,選用不同的應用軟件和提供不同的功能、權限,且軟件應具有可擴展性。
圖3.3.1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體系架構
3.4 功能要求
3.4.1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具有下列功能:
1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GB 26875的有關規定;
2應能實時接收、存儲聯網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手工錄入建筑防火與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3應能對聯網消防設施在線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狀態信息發送至相關應用平臺;
4接收到消防設施的火災報警信息后,應及時推送至相應聯網單位應用平臺,且應能向監管單位應用平臺的火警信息終端或其他接警中心發送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并應確認火災報警信息接收方是否收到;
5應能接收到消防設施的故障、水壓異常、水位異常、手/自動控制、屏蔽、監管等異常信息后,及時推送到相應聯網單位應用平臺,且能向相應責任服務單位應用平臺發送經確認的故障信息;
6應具有基礎信息錄入、修改等功能,且數據修改應可追溯;
7應具有權限管理功能;
8宜具有消防視頻接入功能,并宜支持報警聯動視頻功能;
3.4.2 應用平臺應具備移動端APP,且具備下列功能:
1應能接受及處理火警推送信息;
2應能接受及處理受指派工單;
3應能工作在弱網絡環境模式下;
4應具有行動軌跡記錄、現場拍照、信息的查看和確認等功能。
3.5 性能要求
3.5.1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從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聯網單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10s;
2從信息采集裝置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聯網單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0s;
3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可燃氣體探測等傳感器以及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的數據上傳周期不應大于30min;
4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30min;
5與信息采集裝置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24h;
6運行數據、音頻和視頻信息的保存時間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的相關規定;
3.5.2 平臺層性能指標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的規定;
2數據安全和存儲可靠性應不小于99.99%;
3應支持負載均衡、異地災備。數據的保存時間應支持至少1個以上的數據備份,備份動作所用時間不得大于24h;
4應支持動態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動態功能擴展,并應確保每日24h的服務可用性;
5宜支持5000個以上的建(構)筑物聯網實時數據并發接入,每秒事務處理量不低于10000TPS;
6傳輸能力、處理能力和存儲能力支持在線擴展。
3.5.3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備應通過時間服務器自動同步時間為“北京時間”。
3.5.4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GB 26875.1的相關要求;
2應支持有線和無線兩種傳輸方式,并應支持TCP和UDP傳輸協議模式,支持多鏈路的自動切換;
3內置支持市場主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通信協議,數據傳輸過程中不出現亂碼,至少包含建筑名稱、火災報警控制器號、回路號和點位號等信息,并支持遠程升級;
4具備多個RS485接口、支持通過Modbus通信協議接收感知層傳感器數據,并匯總上傳至平臺層。
3.5.5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備(含傳感器)的防護等級應適應所在環境的要求。除與消防水泵設置在同一空間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外,其余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
3.5.6 消防水系統信息裝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側壓力傳感器量程宜為(0-2.4)MPa,末端壓力傳感器量程宜為(0-1.2)MPa;
2水壓信息采集裝置的壓力誤差不應大于0.02MPa;
3水位信息采集裝置的水位誤差不應大于0.02m;
4消防水系統出現下列情況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能在100s內準確識別,并在30s內上傳:
a)消防水箱(池)的水位異常;
b)消防給水管網壓力異常;
c)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為非自動狀態;
d)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
e)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水壓異常。
3.5.7 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出現下列情況時,信息采集裝置應能在100s內準確識別,并在30s內上傳:
1防排煙風機啟動/停止異常信息;
2防排煙風機控制柜的工作狀態為非自動狀態;
3送風口、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的開啟、復位等狀態異常。
4 感知層
4.1 一般規定
4.1.1感知信息應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接入平臺層。
4.1.2信息采集裝置的設置應根據使用功能、應用場所、火災危險性、撲救難度、現場聯網條件等因素確定。
4.1.3在爆炸性、腐蝕性等場所設置的信息采集裝置等組件和設備應符合相關防爆、防腐要求。
4.1.4信息采集裝置的選用符合以下要求:
1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關于信息采集裝置功能與性能要求;
2應支持遠程軟件升級和遠程參數配置,并應具備傳感器零基準點校正功能;
3應具有穩定性,不受環境因素的干擾穩定地工作;
4應滿足檢查點目標物聯監測位置、壓力、水位、流量等信息的設計要求;
5應能緩存網絡條件波動時未能提交的信息,網絡恢復后自動補提交,并區分采樣時間和提交時間。
6傳感器的采樣頻率不應低于1次/min。采用電源直接供電時,數據傳輸頻率不應低于2次/h;采用電池供電時,數據傳輸頻率不應低于1次/天。報警、故障信息應實時傳輸;
7傳感器宜通過消防電源或相應的信息采集裝置供電。當采用內置電池供電時,電池使用壽命不應低于3年;
4.1.5電子標簽的選用符合以下要求:
1應存儲包含設備ID信息在內的,對應唯 一的消防設施部件及場所部位信息;
2應設置在物聯巡查的各巡視點,宜設置在消火栓箱、防火卷簾門、變配電柜等消防設施部件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3 NFC標簽讀取次數應大于100000次,讀取距離應大于20mm小于100mm,讀取時間宜小于2ms;
4宜采用RFID、NFC、藍牙、Wi-Fi等標簽。
4.1.6視頻信息采集裝置的選用符合下列要求:
1應符合《安全防范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GB/T 28181的規定;
2應至少為高清晰度攝像機,支持日夜模式;
3應能實時監測目標點位的現場狀況;
4應具備本機循環存儲功能,且存儲實時視頻圖像時間不小于24小時;
5應具有動態域名解析功能;
6應具備網絡接口;
7應優先選用IPv6尋址方式;
8宜采用PoE供電聯網模式。
4.1.7感知層設備應具有唯 一身份信息標識。
4.1.8感知層信息接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狀態信息輸出接口的消防設施可通過其接口接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平臺層;
2無狀態信息輸出接口的消防設施可通過信息采集裝置(一般型)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平臺層;或經信息采集裝置(集成型)經有線/無線網絡傳輸到平臺層。
4.1.9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物聯網消防給水成套機組。下列建筑應采用物聯網消防給水成套機組:
1高層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
2公共建筑:機場、軌道、隧道等交通樞紐,科研、學校、醫院、場館等科教文衛建筑,建筑面積50000m2以上的城市綜合商業體等;
3工業建筑:發電廠(站)和電網場所,國家物資倉庫等;
4其它消防重點單位。
4.1.10物聯網消防給水成套機組,應符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與《消防專用水泵選用及安裝(一)》19S204-1的要求。
4.2 建筑防火與消防安全管理
4.2.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要求,采集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1聯網單位基本情況信息;
2主要建(構)筑物等信息;
3室內外消防設施信息;
4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信息;
5日常防火巡查記錄;
6火災信息。
4.2.2視頻信息采集裝置宜采集以下信息:
1消防控制室值班視頻信息;
2消防疏散通道和疏散樓梯堵塞視頻信息;
3安全出口視頻信息;
4避難層視頻信息;
5車庫充電樁視頻信息;
6消防登高場地視頻信息;
7消防車通道視頻信息;
8易發生可燃氣體或有害氣體泄露部位視頻信息;
9其他存在火災危險源部位視頻信息。
4.2.3視頻信息采集裝置符合以下功能要求:
1應優先利用聯網單位已有的視頻監控信息;
2宜支持室內疏散樓梯及通道被占用報警、室外消防車通道被占用報警;
3宜支持消防控制室人員在崗/離崗識別、消防控制室人員持證上崗識別;
4宜支持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識別報警;
5宜支持火災煙氣和明火識別;
6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控制設備動作時,宜聯動相應部位的視頻監控圖像。
4.2.4視頻信息采集裝置應優先利用原有的視頻監控系統,并應滿足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遠程查看的功能。
4.2.5防火分隔設施信息采集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集防火門控制器/監控裝置的工作狀態、電源狀態和故障狀態,監控防火門的動作狀態;
2應采集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工作狀態、電源狀態和故障狀態,監控防火卷簾的動作狀態;
3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宜采用電子標簽進行采集。
4.2.6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宜采用電子標簽采集消防救援窗口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信息。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3.1應采集下列信息:
1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屏蔽、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2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自動、動作、故障、反饋、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剩余電流報警、線纜溫度報警、故障電弧報警、故障報警、控制器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4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報警、故障、控制器關機/復位/自檢等狀態信息。
4.3.2宜采集各種火災探測器的實時煙霧、溫度和火焰數據,用于火災智能化分析。
4.3.3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的選用符合以下要求:
1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GB 20517的規定;
2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GB 30122的規定;
3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裝置應符合《可燃氣體探測器》GB 15322的規定;
4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符合《電氣火災監控系統》GB 14287的規定;
5應能獨立發射探測數據,并反應異常數據信息;
6應能通過WiFi、移動網絡、LoRa、NB-IoT等無線網絡進行傳輸;
7應采用低功耗設計,電池使用壽命不應低于3年;
8宜具備通訊異常處理機制,在通訊異常狀態下符合下列規定:
a)應具備弱信號上報策略;
b)應具備低電量預警功能。
9宜具有信號等級指示功能,可快速判斷當前位置信號強度是否適合安裝;
4.3.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功能符合以下要求:
1當電氣火災監控器監測到溫度、剩余電流、電流、電壓、故障電弧隱患時,應發出聲光報警,同時在系統顯示該隱患。隱患發生到系統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0s;
2當監測信息上傳至系統出現異常時,系統應向管理人員發送預警信息,指導自主開展隱患治理;
3在所監測線路電流穩定時,系統應具備電動車充電器、大功率發熱電器等危險電器的識別和接入提醒功能。對于未能識別的危險電器,提供智能學習功能,應識別再次接入相同或類似電器;
4對于部分允許短時使用的危險電器,應在使用超過合規使用時長后進行異常用電行為報警,不同電器的合規使用時長應可以配置;
5系統應支持電氣火災監控器線路溫度、剩余電流、線路電流、電壓報警閾值的遠程配置功能;
6系統宜支持按層級劃分的用電量統計,歷史用電量統計的查詢。
4.3.5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選用除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程第4.3.3條第6-9款的規定。
4.4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4.4.1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包括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火災報警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電梯等其他系統。
4.4.2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應采集下列信息:
1高位消防水箱、轉輸消防水箱、減壓水箱和消防水池的水位信息、水位異常報警信息;
2消防水泵出水總管和各分區最不利點處壓力信息、壓力開關動作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3消防水泵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狀態、電源狀態、工頻巡檢狀態和低頻巡檢狀態信息;
4消防水泵控制柜的電源工作狀態、手動/停止/自動工作狀態信息;
5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開關動作信息;
6穩壓泵的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狀態信息及每小時的起停次數信息;
7室內消火栓按鈕位置信息、動作狀態信息;
8室外消火栓系統水壓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傾倒、掩埋、遮擋等信息。
4.4.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應滿足第3.5.6條的要求。
4.4.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集下列信息:
1應滿足4.4.2條第1-6款的要求;
2水流指示器、消防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工作狀態和動作信息;
3末端試水監測裝置和試水閥的壓力信息和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4.4.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應滿足第3.5.6條的1、2、3款的要求和4款a)、b)、c)、d)項的要求。
4.4.6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采集的信息應符合第4.4.4條的規定。
4.4.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試水末端宜具有自動末端試水功能,可定期進行自動巡檢,檢測最不利點的壓力、流量情況。
4.4.8應能定期進行消防水泵的性能測試,并有歷史存儲功能。
4.4.9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采集下列信息:
1應采集消防風機控制柜的電源工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狀態等信息;
2應采集加壓送風口、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排煙窗、排煙防火閥、電動防火閥的動作信息;
3宜采集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與走道之間、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信息;
4宜采集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中的管路及風口的風速信息;
5宜采集自然排煙可開啟外窗完好有效的信息。
4.4.10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性能應滿足第3.5.7條的要求。
4.4.11氣體滅火系統采集下列信息:
1應采集控制器的電源工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緊急啟閉按鈕動作狀態、啟動延時及輸出動作信息、故障狀態信息;
2應采集啟動閥、選擇閥、壓力開關工作狀態和動作信號信息;
3應采集火災聲光報警器動作信息;
4應采集驅動鋼瓶和滅火劑儲瓶的壓力狀態信息和報警信息、釋壓開關報警信息;
5宜采集氣瓶發生壓力釋放、溫濕度異常、非正常搬移、傾倒等情況信息;
6宜采集防護區域中的門(窗)、電動防火閥、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送(排)風機、送(排)風閥門的工作狀態和動作信號信息。
4.4.12干粉滅火系統采集下列信息:
1應采集控制器的電源工作狀態、手動/自動工作狀態、緊急啟閉按鈕動作狀態、啟動延時及輸出動作信息、故障狀態信息;
2宜采集閥驅動裝置的動作狀態;
3宜采集驅動氣瓶壓力異常報警信息;
4宜采集泄壓壓力開關的報警信息。
4.4.13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采集下列信息:
1應采集系統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
2應采集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工作、故障狀態信息;
3應采集A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啟動信號、聯動信息、工作狀態信息及控制器供電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故障狀態等信息;
4宜采集A類非集中控制型、B類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完整性、有效性信息。
4.4.14電梯(含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宜采集下列信息:
1電梯運行狀態信息;
2電梯所在樓層信息;
3電梯門的開閉狀態信號。
4.4.15其他聯動系統宜采集下列信息:
1涉及疏散的電動柵桿等啟閉狀態信息;
2疏散通道上由門禁系統控制的門和庭院電動大門的啟閉狀態信息;
3停車場出入口檔桿啟閉狀態信息。
4.5 其他消防設施
4.5.1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應采集下列信息:
1消防設備供電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交流或直流電源信息;
2消防供配電設施的過壓、欠壓、斷路、短路、接地故障、UPS警告燈故障等信息;
4.5.2電動車充電樁監控系統應采集剩余電流、電壓、電流、溫度、故障及工作狀態等信息。
4.5.3建筑滅火器宜設置電子標簽,并通過物聯巡查的方式,對其外觀、數量、壓力、使用年限、滅火劑有效期、維修標識及設置位置狀況進行巡查。
5 傳輸層
5.1 一般規定
5.1.1信息傳輸可采用有線通信、無線通信或有線無線結合的通信方式。
5.1.2有線通信傳輸技術可選擇雙絞線以太網、光纖網等傳輸方式。
5.1.3采用有線通信方式傳輸時,所選用的電纜、電線、光纜應符合《阻燃和耐火電線電纜通則》GB/T 19666的規定。
5.1.4無線通信可選擇WiFi、藍牙、3G、4G、5G、NB-IoT、ZigBee、LoRa等傳輸方式。
5.1.5采用有線通信方式或無線通信方式自建局域網時,所選網元設備性能配置應符合《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43-2017第5.3節的規定。
5.1.6傳輸網絡可采用公用通信網或專用通信網接入互聯網。其網絡帶寬計算應符合《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43-2017第5.3節的規定。
5.1.7應考慮覆蓋范圍、電池續航、傳輸速度、網絡延時因素選擇合理的組網技術。
5.1.8針對采集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數據,其傳輸格式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GB/T 26875.3的規定。
5.2 傳輸網絡設計
5.2.1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和信息采集裝置到接入匯聚中心的傳輸網絡可采用公用通信網或專用通信網。
5.2.2消防物聯設備至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或接入匯聚中心的傳輸網絡可采用有線通信、無線通信或有線無線結合通信等多種數據通信傳輸方式。
5.2.3傳輸網絡應能滿足聯網單位接入、平臺用戶數據服務、平臺間數據共享等帶寬、安全要求:
1應對各平臺應用的流量沖擊,具備承載能力,并能根據業務發展規模及業務特性進行升級;
2宜具備海量終端的地址管理、拓撲管理等功能,宜同時支持IPv4、IPv6;
3應具備對各類應用端到端的QoS保障能力、策略控制能力和故障自愈能力,應能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可通過網絡資源調度、對不同優先級的用戶提供不同的服務;
4應支持各種場景下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各類終端(/接入網關)的安全接入,對其進行認證、鑒權,并提供連接配置信息。
5.2.4傳輸網絡設計接入容量宜采用2個或以上的獨立的物理網絡,數據應異地備份。
5.3 傳輸協議與傳輸安全設計
5.3.1傳輸協議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GB/T 26875.3的有關規定,平臺層至應用層的傳輸協議宜采用標準協議。
5.3.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平臺間、應用間、平臺與應用之間,與其它業務系統間的數據交換傳輸協議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8部分: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GB/T 26875.8的有關規定。
5.3.3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組件、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信息采集裝置等至接入匯聚中心的傳輸協議宜采用TCP、UDP、Modbus、ipsec協議,其物聯網協議宜采用TCP、UDP、MQTT、CoAP協議。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傳輸協議宜采用HTTP/HTTPS協議,其應用接口的協議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5.3.4傳感器的信號接口應符合《信息技術傳感器網絡第701部分:傳感器接口:信號接口》GB/T 30269.701的有關規定。
5.3.5應通過身份認證、傳輸加密、數據校驗等方式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性。網絡數據的傳輸應具有傳輸效率及響應速度的實時性,并應符合《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的有關規定。
6 平臺層
6.1 一般規定
6.1.1平臺層的設計應具有開放性、標準性、可擴展性、安全可靠性和容災性。
6.1.2平臺層應采用分布式架構、負載均衡、分布式數據庫、分布式文件系統等技術手段。
6.1.3平臺層應具備智能終端數據的收集和匯聚能力,完成協議適配、對接智能終端,解析終端上報消息,獲取內容數據及表征結果。
6.1.4平臺層在對相關數據進行校驗和加工處理后,向應用層提供標準化的業務數據服務,包括但不限于Http RESTful API接口、消息隊列推送等方式。
6.1.5平臺層基本功能應符合《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43-2017第3.2.1條的規定。
6.1.6平臺層接收消防物聯設備的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靜態數據使用關系型數據庫保存,時間序列的動態數據采用時序數據庫存儲,非結構化動態數據采用非結構化數據庫存儲。采用分布式架構、消息隊列、內存計算、負載均衡、并行運算、協議處理。
6.1.7應支持消防物聯設備上報信息并發不低于300TPS。
6.1.8應支持在1min接收處理的有效告警數不低于5000個。
6.1.9消息推送應支持重試機制,并記錄失敗日志。
6.1.10平臺層的服務程序應支持安裝在國產操作系統上運行。
6.1.11平臺層關系型數據宜采用國產數據庫存儲。
6.2 接入匯聚中心
6.2.1應提供連接管理能力,提供監控通信運營商無線公網服務中終端的聯網狀態、SIM卡的流量、資費等連接信息。
6.2.2應具備協議轉化能力,支持消防終端或消防邊緣計算設施通過MQTT、LwM2M、HTTP、TCP等多種標準協議來做接入適配。
6.2.3應提供感知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如設備注冊、設備鑒權、吿警管理、狀態管理、升級管理、日志管理等。
6.2.4應對視頻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供配電、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及其他消防設施不同終端類型,分別定義不同終端類型的物模型標準,并按物模型種類對設備進行注冊及管理,以便上層應用層進行應用。
6.2.5應提供認證管理能力,支持通過預置特征串、證書認證、密鑰認證方式對終端進行認證。
6.2.6應對數據加密傳輸。
6.3 技術服務中心
6.3.1應具備消息引擎,識別消防終端告警消息、設備狀態消息及其他消息,并提供消息訂閱功能。
6.3.2應引入流程引擎,提供流程配置頁面,以自定義各種工單驅動流程。
6.3.3宜針對消防事件、消防通道視頻監控場景,提供流媒體服務,用于即時視頻觀看,多路視頻觀看。視頻圖像質量需符合《安全防范高清視頻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 1211-2014第5.2節的規定,要求直播流媒體系統的延時時間符合《安全防范高清視頻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 1211-2014第5.3節的規定。
6.3.4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宜選3D引擎技術服務,用于建設建筑三維BIM模型,形成數字孿生建筑物展示場景。
6.3.5針對消防聯動場景,應具備規則引擎服務,提供規則引擎所需的各類規則參數,包括:
1專業規則,如可燃氣體探測器閾值等;
2告警規則,如煙感告警、可燃氣體探測器告警、消防水壓告警、消防用電告警等、視頻監控告警等;
3動作規則,如視頻監控動作等。
6.3.6可具備流媒體服務以打通系統web前端與終端視頻設備之間的鏈路,支持多種協議拉流、RTMP推流、RTMP接收流、多協議分發流。提供JS SDK播放庫,通過該SDK可以快速在web前端中接入視頻功能??苫趙ebsocket協議傳輸,以及video標簽,audio標簽,MSE等H5標準,實現H5播放功能,支持基于瀏覽器原生解碼器的無插件視頻播放模式,支持跨x86,國產化操作系統的視頻監控功能。
6.3.7流媒體服務應提供錄像回放功能,供事后排查消防事件發生原因。
6.3.8可采用三維建?;蚰K化平臺管理。
6.3.9可具有提供二維GIS數據、三維模型數據或BIM數據匯聚功能,實現模型檢查入庫、碰撞檢測、多版本管理、模型輕量化、模型抽取、模型比對與差異分析等功能。
6.3.10可具有地址查詢、空間查詢、關鍵字查詢、模糊查詢、組合條件查詢、要素查詢、模型查詢、模型元素查詢、關聯信息查詢、多維度多指標統計、查詢統計、結果輸出等功能。
6.4 消防數據處理中心
6.4.1應具有巡檢數據、消防設備設施數據解析、存儲、處理功能。
6.4.2收到火災報警、故障等信息后,應能智能分析判斷信息的等級,并能根據信息等級及種類將相關數據共享及實時推送給不同應用對象。
6.4.3應采用適用于消防業務的關系型數據庫的大數據存儲技術,并對數據進行加密存儲。
6.4.4消防數據處理中心應支持對消防數據進行脫敏處理。
6.4.5應利用算法模型,對數據進行分析,實現火災預警及消防設施故障診斷。如可采用視頻圖像分析技術,及時發現火焰或煙霧并同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6.4.6應具備信息分類統計功能,包括接入建筑項目數量、聯網的社會單位數量、單位消防設施類型與數量、消防設施設備聯網情況、單位報警類型與數量、設施運行狀況。
6.4.7應能對接入本平臺層的各應用平臺的注冊用戶數、用戶上傳、接收、處理信息情況和在線情況等進行統計。
6.4.8宜提供基于大數據的業務專題分析支撐引擎。
6.4.9數據元的中文名稱,應按照《信息技術元數據注冊系統(MDR)命名和標識原則》GB/T 18391.5中規定的數據元命名規則進行命名。
6.4.10對應用平臺提供標準或私有數據接口,實現數據上傳與下發。
6.5 監控運維中心
6.5.1應定期檢查數據庫使用情況,包括對日志、會話數、空間表等,必要時對存儲空間進行擴展。
6.5.2應設置平臺告警規則、告警方式、告警指標。
6.5.3應及時通過用戶服務系統向監控系統的用戶提供報警信息,通知方式可選擇短信或郵件等。
6.5.4應定期對平臺中間件進行檢查,并定期對中間件進行測試,必要時進行優化。
6.5.5應建立軟件版本管理機制、組件升降級機制和流程、新版本上線機制和流程、平臺服務和組件的升級和擴容機制。
6.5.6應定期進行服務器漏洞檢測工作,并進行漏洞修復。
6.5.7可監控消息隊列消息堆積數,平臺接收消息數曲線,內存占用和系統負載性能曲線,并能根據曲線異常情況發送郵件、短信、微信等告警到指定的監控人員。
7 應用層
7.1 一般規定
7.1.1應用層基本功能應符合《物聯網應用支撐平臺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43-2017第3.1.2條的規定。
7.1.2應用設計應具有開放性和容災性。
7.1.3宜采用云部署模式,平臺接入帶寬、存儲容量、安全防護、處理能力、機房環境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
7.1.4應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需求建立相應的應用平臺。
7.1.5對監測異常信息應及時通知和報警。
7.1.6可采集建筑GIS、消防設施部件位置信息;可支持國產二維地圖展示且滿足在線離線地圖的切換,或支持使用國產三維引擎,進行建筑空間可視化展示。
7.1.7應具備開放接口,支持對接未來數字孿生城市、國產BIM格式引擎,并符合下列要求:
1應用層的服務程序應支持安裝在國產操作系統上運行;
2應用層的手機端程序應支持安裝在國產移動端操作系統上運行;
3應用層關系型數據宜采用國產數據庫存儲。
7.1.8應用層的業務結論數據應按平臺層的數據模型要求存取,確定下一個類似應用可以對接結論數據。
7.2 聯網單位
7.2.1應能接收并顯示聯網單位的建筑防火與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7.2.2接收到平臺層推送的單位火警、設施故障、設備動作等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文字、圖形等提示,應具有在線火警確認和取消、故障與異常確認和恢復功能,并應對處理全過程進行記錄和跟蹤。
7.2.3應能錄入、修改、上傳和查詢本標準附錄B規定的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2.4應具備移動端APP巡查功能,應能管理巡查路線、巡查點位、巡查時限,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方式記錄巡查情況和查詢本聯網單位消防值班人員歷史巡查信息。
7.2.5應能發送消防值班員遠程查崗指令。
7.2.6應能實時監控消防值班員在崗在位情況,擅自離崗及時發送報警信息至平臺層。
7.2.7應能接收監管單位的通知、通告信息,并有聲音和文字提示。
7.2.8應能依據值班員歷史巡查、查崗數據對值班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查詢和統計。
7.2.9應能根據本聯網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消防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對聯網單位消防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并生成分析報告。
7.2.10應能查詢本聯網單位的歷史火警、故障、設施異常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能根據本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的在線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生成月、季和年度統計報表。
7.2.11應能查詢本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維保合同、維保計劃執行情況、維護保養報告,維保合同到期、維護保養未按期執行應能進行提示。
7.2.12應能查詢本聯網單位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7.2.13應支持移動端APP應用,實現第7.2.1~7.2.12條的功能。
7.2.14應能查詢消防設施歷史運行狀態統計信息,統計信息應包含:消防設施及部件種類、型號、數量。
7.3 服務單位
7.3.1物業單位的系統平臺符合下列要求:
1應支持火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線處理流程,并應對流程進行全過程跟蹤及管理;
2應對物聯設備監測和物聯巡查的信息進行實時通知,并應支持自定義物聯設備監測告警閾值;
3應支持消防電子檔案查詢,包含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消防培訓、消防巡查打卡記錄等;
4應支持通過數據分析處理結果給出消防安全評分;
5應能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及時的提示;
6應能在移動端APP內查看聯入的視頻監控實時影像,并可進行抓拍、回放、錄播等操作;
7移動端APP在弱網絡環境下應能開展物聯巡查工作;
8可在線查看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報告;
9可在線監督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設備維護和保養;
10可在線查看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7.3.2維保單位的系統平臺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接收、記錄所服務的聯網單位消防設施故障、異常信息,在接收到故障、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提示和文字、圖形顯示;
2應支持在線故障受理,對平臺層推送、電話通知等方式報告的故障信息進行受理,根據維保合同、實時故障信息和消防設施系統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編制生成維保計劃,并能在線派單通知相關維保人員開展維保工作;
3應具有維保計劃執行進度提醒功能;
4移動端APP應能夠接收維保派單通知信息,接收到通知后應有聲音和文字提示;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現場維保執行情況并上傳;
5應能向聯網單位推送消防設施故障修復提醒,維保修復完成后應能接受聯網單位對維保服務的評價;
6應能記錄維修內容及完成情況,并能在線查詢歷史維保記錄;
7應具有維保合同管理功能,合同內容應包含:
a)消防設施種類、數量;
b)維護保養服務內容;
c)維護保養合同起止日期。
8應具有維保報告自動生成功能,維保報告內容應包含:
a)項目概況;
b)消防設施信息;
c)維保項目、維保內容和判定結果。
9應支持移動端APP應用,實現7.3.1的1~4、8~10功能。
7.3.3保險機構的系統平臺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誤報等運行狀態信息;
2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的維保合同、維保計劃執行情況;
3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4應能查詢聯網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
5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投保合同記錄;
6應能根據消防設施運行狀況、消防設施使用年限、維保單位服務質量、聯網單位安全管理情況對聯網單位進行火災風險分析。
7.4 公眾服務
7.4.1應能向社會公眾發布火災預警、風險提示、通知通告等。
7.4.2應能提供消防新聞資訊、科普知識、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相關國家、行業標準,合格消防設備供應商等。
7.4.3應具有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行業動態資訊發布和信息咨詢功能。
7.4.4應支持移動端APP訪問。
7.4.5應支持應用移動端APP實現火災風險隱患記錄上傳功能,上傳的火災風險隱患應能推送到應用平臺。
7.5 監管單位
7.5.1監管單位應用平臺應由政府及相關機構建立,并應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進行監管。
7.5.2應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信息,并可通過設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規則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
7.5.3應提供系統運行平臺的數據交換接口。
7.5.4應提供PC端和移動端APP等使用方式,應能支持數據訪問的接口,支持Web、移動端APP、短信、語音電話等交互方式。
7.5.5應能通過角色定義訪問權限,應具備人員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維護性。
7.5.6應支持與其他政府部門信息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
8 安全保障
8.1 一般規定
8.1.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安全強度應當不低于建筑現有網絡安全的強度。
8.1.2應將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安全納入用戶單位的安全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等機制。
8.1.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應符合《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6條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進行安全加強。
8.1.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嚴格保護個人數據和隱私,數據的搜集、存儲、使用應符合《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8.1.5保證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安全的可用性,從體系上保障物聯網的魯棒性、健壯性和可生存性。
8.1.6保證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可控性,從體系上保障物聯網行為、數據來源的可靠、完整,不會因為錯誤而帶來控制方面的災難。
8.2 物理和環境安全
8.2.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感知終端硬件供電應穩定、持續、可靠,外觀及結構要求應符合《公安物聯網感知終端安全防護技術要求》GB/T 35318-2017的第6.1.1條規定。
8.2.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感知終端硬件應設置防盜、防破壞機制。
8.3 網絡安全
8.3.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網絡接入安全應滿足《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2.1條規定。
8.3.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網絡中應引入身份認證機制。
8.3.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感知終端外設和通信接口應滿足《公安物聯網感知終端安全防護技術要求》GB/T 35318-2017的第6.1.3.2條的規定。
8.3.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通信安全應有數據的傳輸、加密以及授權和認證功能模塊,具體應滿足《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2.2條規定。
8.4 設備和計算安全
8.4.1對于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的傳統主機節點及系統安全應滿足《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3.1條規定。
8.4.2對于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的資源受限制節點及系統安全應滿足《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3.2條規定。
8.4.3傳感器斷電重啟時應基于多優先級隊列并發任務處理,將系統中的任務按照重要程度和緊迫程度進行分類,分別賦予它們不同的隊列優先級和時間因子。
8.5 應用和數據安全
8.5.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在實際應用中需采集大量數據,數據管理系統必須滿足數據庫安全相關需求。
8.5.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服務端的數據管理系統應做到系統加固、漏洞檢測與修復、防黑客、抗DDos攻擊、安全審計等安全防護。
8.5.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有敏感數據加密、個人隱私數據的保護、確保數據安全。
8.5.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有數據有效性檢驗功能,保證系統輸入、節點交換處的數據格式符合系統設置要求。
8.5.5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做到安全廢棄退出,原先采集數據、訪問日志的及時備份或銷毀處理,安全刪除所有系統用戶中的緩存數據。
8.5.6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終端應對要安裝的應用軟件進行來源識別,對已安裝的應用軟件進行敏感行為的控制。
8.6 運維安全
8.6.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運維安全應符合《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5條規定。
8.6.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運維安全應符合《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運維管理指南》GB/T 36626-2018的第8條規定。
8.7 管理安全
8.7.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管理安全應符合《信息安全技術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6條規定。
8.7.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管理安全應確保人員停止聘用后或變更后不會引發系統的安全事件。
9 施工
9.1 一般規定
9.1.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設計方案應經過評審)。施工現場應具有健全的施工質量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按照附錄C的規定進行檢查記錄。未實行監理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應履行本標準涉及的監理職責。
9.1.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系統圖、設備布置平面圖、網絡拓撲圖、網絡布線連接圖、防雷接地與防靜電接地布線連接圖及消防設施的對外輸出接口技術參數、通信協議、系統調試方案、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9.1.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書、國家法定機構的檢驗報告、軟件授權許可等文件,且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9.1.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應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9.1.5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設計變更、安裝、調試等相關記錄。
9.1.6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檢查不合格,應進行整改;
2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通過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4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對遠程監控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按有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5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附錄D填寫“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9.1.7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并經聯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9.1.8施工完成后不得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系統的消防功能。
9.2 安裝
9.2.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安裝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室內布線應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有關要求;
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防雷接地應符合《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有關要求;
3設備應根據實際工作環境合理擺放,安裝牢固,便于人員操作、拆卸,并留有檢查、維護的空間;
4設備和線纜應設永 久性標識,且標識應正確、清晰;
5設備連線應連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齊,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6信息采集裝置應根據使用功能、應用場所、火災危險性、現場聯網條件等因素確定安裝位置;
7加裝的消防給水管道開口或分支管的連接應采用溝槽(卡箍)連接,并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第11部分:溝槽式管接件》GB5135.11規定。
9.2.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使用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系統等軟件應具有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并宜采用國產技術成熟的軟件產品。
9.3 進場檢驗
9.3.1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具備產品清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書、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且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不合格的設備、材料及配件不應使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
9.3.2消防產品進場見證檢驗、抽檢應執行《建筑消防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T 15-248要求。
9.3.3用戶終端、網絡終端、用戶信息采集裝置、壓力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水位傳感器、視頻信息采集裝置、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應進行見證檢驗、抽檢;
抽樣檢驗數量:同種型號、同種廠家、同種品種抽一組。
檢查方法:試驗(需列出檢測的項目)。
9.3.4軟件應進行認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認證試驗。
9.3.5采用云部署,消防數據中心施工應符合《數據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62的規定。應用平臺部署在已建消防控制室時,消防控制室應滿足應用平臺各設備的安裝要求;應用平臺部署安裝在其它建筑內時,部署場所應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并應滿足運行應用平臺各設備的安裝要求。
9.4 調試
9.4.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正式投入使用前應對系統進行調試。
9.4.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各設備和平臺軟件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
2安裝環境符合本標準9.2.1要求;
3對系統中的各用電設備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并檢查合格;
4制定調試和試運行方案;
5本文件9.1.2、9.1.3、9.1.4要求。
9.4.3系統調試應包含以下內容:
1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調試/用戶終端調試;
2信息采集裝置調試;
3所有感知設備的相關系統調試,主要包括消防聯動、預警等系統;
4系統運行平臺調試。
9.4.4在與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連接的消防設施上模擬產生火災報警、故障、手動/自動工作、動作等各種狀態,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按照《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GB/T 26875.3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有線/無線網絡傳送到平臺層。
9.4.5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并應檢查用戶信息裝置接收火災報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在10s內按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送達到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用平臺;
2模擬建筑消防設施的各種狀態,并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在1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送至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用平臺;
3同時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并檢查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用平臺接受信息的順序應為火警優先的原則;
4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進行自檢操作,并報告自檢情況。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秒表計時。
9.4.6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采集裝置的安裝地點、防護等級、供電情況應滿足標準要求及實際需求;
2與信息采集裝置連接的消防設施觸發火災報警后,信息采集裝置應在20s內準確識別并上傳;
3設備廠商應無條件提供遠程軟件升級服務,并在軟件層面提供信息采集裝置端口的數量拓展功能;
4采集的消防設施運行數據信息與實際測試的數值應一致;
5采集的消防設施運行數據應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上傳至平臺層,并滿足時限要求。
9.4.7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校驗采集的水壓信息數值與機械壓力表數值的一致性;
2模擬水系統管網壓力變化和水壓過低報警,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接收、傳輸信息的完整性,并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3模擬消防水箱(池)的水位變化和水位過低報警,檢查信息采集裝置接收、傳輸信息的完整性,并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4設置消防水泵控制柜為手動啟動狀態,信息采集裝置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5模擬消防水泵控制柜電源故障,信息采集裝置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6模擬室外、市政消火栓壓力異常和市政消火栓傾倒或被掩埋,信息采集裝置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7啟動末端試水裝置,信息采集裝置應按要求進行信息上傳。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秒表計時、信息核對。
9.4.8防排煙系統信息裝置和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校驗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風速數值與手持式風速儀數值一致性;
2檢查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準確性;
3查詢消防數據中心,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風速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應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4支持事件型狀態的風信息采集器需模擬一次風速狀態變化情況,查詢消防數據中心的數據庫,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應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5設置消防風機控制柜為手動啟動狀態,信息采集裝置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6模擬防火閥、排煙閥開閉合,信息采集裝置應在規定時間內識別、上傳信息;
7啟動防煙排煙系統,信息采集裝置應按要求進行信息上傳。
9.4.9視頻信息采集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視頻信息采集裝置視頻清晰度應滿足要求;
2檢查視頻信息采集裝置本機循環存儲功能,實時存儲視頻圖像時間應滿足要求;
3通過域名遠程查看實時視頻采集情況。
9.4.10其他消防設施數據采集的調試和測試結果應符合相應設計要求。
9.4.11運行平臺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各應用平臺說明書進行操作,平臺軟件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及數據完整性、一致性;
2模擬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對應用平臺通知方式進行驗證,并進行完整的處理流程測試;
3按本文件第四章規定的平臺設計功能對平臺驗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操作使用。
9.4.1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在各項功能調試后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10天。如個別系統試運行所需時間較長,在不影響整體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運行情況下,宜單獨調試后按規定時間試運行。
9.4.1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調試記錄應形成技術文檔,保存備查。
10 驗收
10.1 一般規定
10.1.1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量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
10.1.2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系統服務商、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也可由建設單位委托給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10.1.3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文件: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系統設計文件(包含數據中心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工程(項目)合同、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隱蔽工程驗收文件、平臺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
3消防數據中心設計文件包括需求分析、總體架構、系統組成、功能要求、設備技術規格書等內容;
4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6系統的檢驗/檢測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7系統(消防產品及軟件)設備清單,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進場及抽樣檢測報告等);
8系統調試記錄。
10.1.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應按附錄E的要求填寫各表。
10.1.5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各部分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1系統設置應符合3.2的規定;
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與原有消防設施的關系應符合3.1.1的規定;
3安全性應符合第8章的規定;
4數據傳輸符合第5章的規定;
5應用設計符合第7章的規定;
6如有遠程監控系統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2007中8.1.5、8.1.6、8.1.7要求。
10.1.6驗收不合格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進行試運行,然后應進行復驗。試運行時間與9.4.12條一致,復驗不合格的應再次整改并試運行,直至驗收合格。
10.1.7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保存10.1.3相關資料,保存期限6年。
10.2 系統驗收
10.2.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驗收中主要設備的每次試驗或檢查應正常,且試驗或檢查的次數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各設備功能驗收均應試驗1次;
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各平臺功能驗收均應檢查1次;
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各項通信功能驗收均應進行3次通信試驗;
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集成功能驗收應檢查、試驗2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設備直觀檢查。
10.2.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集成驗收應包括:
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主要功能應符合本規程3.4節的要求;
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主要性能指標應符合本規程3.5節的要求;
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網絡安全性應符合本規程第8章的要求;
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用應符合本規程第7章的要求;
5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安裝應符合本規程9.2節的要求;
6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技術文件應符合本規程第9.1.2條、第9.1.3條和第9.1.4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10.2.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判定條件為10.2、10.3、10.4的不合格驗收數量為0,否則為不合格。
10.3 工程驗收
10.3.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工程的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1消防設施的接入應符合本標準3.2.1、3.2.2的規定要求;
2消防設施信息接入應符合第4章的規定;
3每個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均應檢查、試驗1次;
4信息采集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第4.1.4、4.1.5、4.1.6、4.1.7條的規定,每個信息采集裝置均應檢查、試驗1次;
5采集與傳輸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
6采集與傳輸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
7采集與傳輸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
8采集與傳輸其他消防系統數據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
10.3.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應對主要的消防設施數據采集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還應對下列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1信息采集裝置應符合本規程第4.1.4條的要求;
2電子標簽應符合本規程第4.1.5條的要求;
3視頻信息采集裝置應符合本規程第4.1.6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抽查數量10%,且總數每系統不應少于10個,合格率應為100%。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10.4 功能驗收
10.4.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中應對下列主要軟件或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1消防物聯網管理應用平臺的軟件應對軟件的系統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統可靠性進行評價和測試,且應合格;
2應用層中的接入匯聚中心的性能應符合第6.2節的規定;
3應用層中的技術服務中心的性能應符合第6.3節的規定;
4應用層中的消防數據處理中心的性能應符合第6.4節的規定;
5應用層中的監控運維中心的性能應符合第6.5節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檢查、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10.4.2平臺層驗收
1施工單位提供的應用支撐平臺設計文件應包含需求分析、總體架構、系統組成、功能要求、設備技術規格等內容;
2平臺的功能和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規定。驗收過程中,應在工程驗收記錄上列明檢查、試驗的消防設施和設備編號、名稱和數量;
3平臺層的驗收,除應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功能和性能,還能滿足應用平臺提出的要求;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保存該條的相關的技術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10.4.3應用平臺驗收
1各應用平臺的驗收可與平臺層驗收同步進行或在平臺層驗收后進行;
2每個應用平臺驗收應滿足第7章相應要求;
3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保存相關驗收技術文件。
11 運行和維護
11.1 一般規定
11.1.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在工程驗收合格后,應進行工程移交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1.1.2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投入使用后應進行運行管理和維護管理。
11.1.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管理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運行管理人員應具有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維護管理人員應具有從事消防、計算機等相關專業5年以上(含5年)工作經驗。運行管理和維護管理人員應掌握和熟悉消防給水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規程。
11.1.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正式運行后,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或關閉系統。當因故障或維護管理需要停用系統時,應提前提出報備。
11.1.5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日常巡檢和定期維護應納入建(構)筑物消防設施的巡檢和維護工作中,并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11.1.6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軟件、設備、設施的安裝、調試、排除故障等應由專業的技術人員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裝任何軟、硬件設施。
11.1.7運行和維護的其他要求應符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和《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中的有關規定。
11.1.8對于僅安裝獨立式探測報警裝置的建(構)筑物,宜由建設單位和設備供應商負責后期運行維護。
11.2 運行管理
11.2.1當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發生變更時,運行管理人員應及時進行更新。
11.2.2當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感知層的感知設備在平臺或APP上顯示的狀態與現場狀態有明顯差異時,值班人員或巡查人員應及時向監控中心報告情況。
11.2.3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出查崗提示音、光信號后,值班人員應及時做出應答。
11.2.4當確認發生火災時,值班人員應按下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手動報警按鈕。
11.2.5當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或信息采集裝置發出故障、報警信息時,值班人員應及時處理。
11.2.6通過平臺層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備進行狀態監測。設備出現故障時,值班人員應及時通知維保單位進行處理。
11.2.7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網絡出現中斷時,值班人員應及時通知維保單位進行處理。
11.2.8運維管理人員應嚴格監督數據庫使用權限、用戶密碼使用情況,并宜定期更換用戶口令密碼。
11.2.9對用戶訪問網絡資源的權限應有嚴格的認證和控制,并應采用用戶名對用戶進行使用模塊的訪問控制。
11.3 維護管理
11.3.1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維護管理應按下列項目和周期的要求進行,并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GB 29837的規定
1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每日進行時鐘和自檢功能檢查,模擬火災試驗每半個月進行一次,主備電切換試驗每半年進行一次;
2信息采集裝置每日進行巡檢,確認裝置工作情況有無異常,與消防設施接口有無松動、泄漏,零部件完好情況。每月模擬試驗一次;
3感知設備的傳感器每日進行外觀檢查,儀表顯示和平臺顯示一致性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零點效驗、清理清潔每年進行一次;
4帶電池的設備每年對電池進行一次維護,必要時及時更換電池;
5系統平臺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通信測試每日進行一次,系統功能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
11.3.2維護管理人員應及時對離線設備或故障設備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11.3.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平臺服務商應每日匯總未接入設備、報警和故障情況,每月檢查數據庫使用情況,必要時宜對存儲空間進行擴充。
11.3.4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平臺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和功能測試;應每月進行一次運行日志整理,應每半年對相關文件和記錄進行檢查。
11.3.5應按要求定期對平臺密碼進行更換。
(來源:廣東省住建廳,力安科技智慧消防薦讀)